加州無人認領財產法 (Unclaimed Property Law) 要求公司、 企業、社團、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 (稱為「持有者」) 必須每年向州審計長辦公室報告或遞交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期間(一般為三年或更久)沒有任何交易的帳戶或無法與物主聯絡之財產。
本搜尋網頁可以讓您查尋已遞交給州政府保管的無人認領財產,以及應法律要求而將被企業交予州政府的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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